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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迫簽不公平契約 可主張無效

未具名讀者問:

今年二月,我們公司針對其他部門辦了五天的培訓課程,我工作的財務部也被告知若有興趣,也可參加。出發實習前一天,老闆說為了確保我們實習後,不會被挖角離開,要我們寫一份切結書,指培訓完須待在公司三年,否則須賠六個月的薪資,大家覺得不被尊重也太突然,全部不肯簽,後來聽說老闆暴怒,但也同意妥協改成待兩年,違約賠三個月薪資 當時有一人不肯簽,後來就被解雇了,我和同事覺得這個實習不是財務實習課程,沒有簽的必要,但面對不簽則被解雇,還是硬著頭皮簽了。請問這份合約有效力存在嗎?

律師莊慶洲答:

《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簽訂顯失公平的契約,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證明培訓無益工作 若讀者能證明,五天的培訓課程,無法提升財務部同事的競爭力,及對現有工作內容無助益,在此情況下,綁約二年、違約賠三個月的薪資,二者間顯失公平。加上因讀者已整裝待發,公司才突然要求簽約,就可依該條文主張簽約情勢急迫,且簽約內容顯失公平,向法院主張撤銷契約《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雇主預先擬定契約,讓員工沒有磋商餘地,可視為「附合契約」,當約定內容顯失公平,如減輕雇主的責任、卻加重員工責任,及對員工有重大不利益時,員工可主張約定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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