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沒付扶養費,孩子成年討不回
自由時報 提供/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Q︰春嬌與志明離婚已30年了,離婚時將兩幼子監護權給了春嬌,但扶養費並未約定由何人負擔。多年來志明未曾付過扶養費,而由春嬌獨力扶養孩子。現在兩人的兒子已經30多歲,兒子也認為志明沒有負起父親的責任,於是春嬌想向志明要求追溯兒子未成年前的扶養費,但是有人告訴春嬌,兒子的年紀已經過了追溯期了,那春嬌就不能再要求扶養費了嗎?
秀蕊律師詳解︰
案例中春嬌與志明離婚時,雖約定將兩名幼子監護權給了春嬌,志明應分擔兩名幼子之扶養費用。
但民法設有時效制度,對於請求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繼續不行使其權利,發生請求權減損效力的制度,原則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短期時效外,一般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15年。另外,我國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法律效果是採取抗辯權主義,亦即時效完成後義務人得拒絕給付而已,並非權利當然消滅(民法第144條參照)。因此,如義務人不知道援用消滅時效抗辯權,權利人仍得主張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