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簽還款協議 若證遭脅迫無效
焦急的May問:
我是旅行社從業人員,之前代賣機票給客人,但那家航空公司卻倒了。客人要求我去簽還款協議書,簽完以後,我赫然發現旅行社是代收代付的事業,我們只是幫客人代買機票,航空公司如果倒了,客人應該去告航空公司而不是告我們!但我簽了還款協議書,客人死纏著我不放,現在還要去法院告我,我該怎麼辦呢?
律師張景源答:
理論上,旅行社只是代替客人買機票,航空公司若倒閉,客人討債目標確實應是航空公司,而非旅行社。
May誤以為有還款義務,正式跟客人簽下還款協議書,雖然事後才驚覺簽錯約,但在法律上,這份契約是May在自由意志下完成,就屬於有效契約,原則上May必須依照契約還錢。不過翻開《民法》,其實有條規定也許救得了May。
一年內須提出申請
May若向法院主張,當時妳因為著急、輕率或沒經驗,才勉強簽下這份合約,同意返還對方機票錢,就符合《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可能有契約無效的空間。May可以回想,若當時客人是用強暴、脅迫的語氣,強硬脅迫妳簽約還錢,妳可去向法院主張契約無效或是酌減金額法律規定須在一年內提出這項聲請,否則無效,且May也必須要負起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