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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主僅能調債務人個人戶籍謄本

讀者陳先生問:

請問債權人有權利調閱債務人戶籍所在地的所有戶籍謄本嗎?甚至於調閱戶籍的房屋所有人權狀嗎?因為債務人是我朋友,他將戶籍寄放在我這裡。但他的債權人卻去調閱我的房屋所有權狀,請問此行為是否違法?如果是,我可否寫存證信函告債權人侵犯我的隱私權?

答:

我國《戶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的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的人,都屬於利害關係人之一,故債權人是可以「利害關係人」的名義,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調閱債務人的戶籍謄本,但必須提出證明,例如法院的支付命令、民事訴訟關於請求履行債權的起訴或判決等,足資證明您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的文件,才可申調,且只能申調債務人個人部分,而非全戶。
不過,戶籍的房屋權狀是不能調閱的,只能調閱土地謄本與建物謄本,這是公開資料,無須提供嚴格證明。所以,如果是催收債務人以利害關係人的資格申調上開資料,並依法律程序取得相關證明,自無隱私權的侵犯意圖,然而利用申調來的資料做催收債務以外行為,例如販賣債務人年籍資料予犯罪集團等,則屬侵害債務人人格權,當然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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