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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視同虐待 可蒐證訴離婚

一個失去方向的女性問:

我和先生結婚四年多,一直都沒有小孩,我曾去婦產科治療,但一直沒成功,因為沒有小孩,先生常用言語責罵,讓我很受傷,去年五月,先生罵得更兇,我受不了,回娘家去,先生竟去報案人口失蹤,請問我可以去銷案嗎?
我想走離婚這條路,先生要求賠償,我要給嗎?我好怕,但我真的受不了,因為我回娘家一年多,先生沒打過一通電話,鄰居說,我如提離婚要賠償他,請問我要如何做對我才有利?

律師岳珍答:

讀者對於丈夫用言語羞辱的部分是否有蒐證?包括人證、物證等,如果能證明丈夫使用言語暴力,那麼讀者離家出走就具有正當性,可到法院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提出離婚訴訟讀者無法證明是因不堪丈夫同居虐待才離家出走,可能很難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提起離婚訴訟而獲勝訴判決,甚至可能因離家出走不具正當性,而被法院認定讀者須對婚姻破裂一事負較大的責任。
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提出離婚者要給對方賠償金,那是兩相情願的事,不過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先提離婚的人一定要給對方賠償金,坊間流傳「先提離婚的人就要賠錢」,事實上未必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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